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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公告

发布时间:2016-01-19 00:00:00 作者: 出处: 编辑:【】【

      我单位2015年10月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局审核后,申领了事业单位法人证,按照《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》第九条规定,依法将单位名称、住所、宗旨和业务范围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费来源、开办资金、举办单位、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信息公开:

单位名称:山东省科学院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

单位住所:青岛市市南区浙江路28号

宗旨和业务范围:从事海洋环境监测领域的基础研究、应用基础研究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相关成果转化;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;建设海洋监测科技创新平台,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;承担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任务。

法定代表人:张涛

经费来源:财政补贴

开办资金:人民币8649万元

举办单位:山东省科学院

单位章程:见附件

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: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山东省科学院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1月19日

 

 

山东省科学院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章程

 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实现公益目标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本单位名称是山东省科学院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。

第三条 本单位类型是       事业法人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。

第四条 本单位住所是 青岛市市南区浙江路28号。

第五条 本单位经费来源是   财政补贴    。

第六条 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 8649   万元。

第七条 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      山东省科学院      。

第八条 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: 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        。

第二章 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九条 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:

从事海洋环境监测领域的基础研究、应用基础研究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相关成果转化;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;建设海洋监测科技创新平台,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;承担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任务。

第三章 组织机构

第十条 本单位决策机构是: 所务会   ,由研究所行政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。所行政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方式为山东省科学院党委任命,实行任期制,任期四年。

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按照山东省科学院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,面向国家、省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,决定本所发展战略、科技创新和事业发展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

(二)执行山东省科学院管理制度,在国家、省的法律、法规和院规章制度范围内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的规章制度,实施有效管理。

第十一条 山东省科学院指定的行政负责人或党委负责人,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、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。履行与山东省科学院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职责任务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第十二条 本单位设置办公室、政工处、人事处、科研处、技术合作处、国际交流处、财务处、行政处等 8 个内设机构,其主要职责分别是:

 办公室负责公文管理、组织协调、督查督办、信息、保密管理及文书与机要档案管理工作。主要职责包括:负责综合协调及调研工作;负责督查督导工作;负责协调突发应急事件处理;负责信访日常工作;负责公务接待工作及全所车辆管理工作;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、公文处理工作;负责全所性会议的组织工作,所长办公会、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;负责信息报送、机要保密、档案管理工作;负责信息化建设及法律服务工作;负责印鉴保管使用工作;负责报刊杂志订阅收发工作;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政工处负责思想政治教育、精神文明建设、党建和群团建设、纪检工作、宣传及创新文化建设等工作。主要职责包括:负责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;负责党建工作;负责统战工作;负责宣传工作;负责创新文化建设工作;承担纪委日常事务工作;承担所工会日常事务工作;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人事处负责干部、人事、劳资、人才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。主要职责包括:负责国家、省市院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贯彻;负责全所人事制度的起草和执行情况的监督;负责全所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;负责全所机构、编制和实名制管理;负责岗位设置、人员聘用、合同管理;负责职称评聘与专家管理;负责考勤、考核管理和职工奖惩工作;负责拟定部门年度责任目标;负责职工绩效工资、社会保障和公积金的日常管理;负责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计划项目;负责组织实施职工教育、培训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;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离退休费管理;负责全所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专网的运行维护;负责出国(境)政审和特殊身份人员因私出国(境)审批;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科研处负责全所科研工作的管理。主要职责包括:负责有关科研政策、法规的宣传、贯彻与落实,起草有关科研计划、规划、管理制度;负责组织各类计划性科研项目的论证、申报,以及各类横向科研项目投标文件及合同的审查;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、监督、协调和检查;负责组织各类科研项目的鉴定、验收及奖励申报;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论证、申报及做好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与服务工作;负责科研课题和科技成果统计与科技信息管理;负责科技档案的管理;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;负责科普工作;负责调度会及学术交流会等相关科技会议的召集和组织;承担学术委员会日常服务工作;承担国家工程中心日常事务工作;负责质量、计量、标准工作的管理;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技术合作处负责全所技术转移、产学研合作及专利许可等技术合作的管理工作。主要职责包括:负责有关技术转移、产学研合作及专利许可等技术合作政策、法规的宣传、贯彻与落实,起草有关技术合作计划、规划、管理制度;负责组织、协调、指导研究所技术转移、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、协调等工作;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技术合作项目的论证、申报、立项、管理、协调、监督和检查等工作;负责科技成果的宣传、推广等工作;负责产学研合作的组织、协调、管理工作,承担产业联盟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工作;负责专利策略与专利分析、专利许可、专利市场评估等工作;负责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工作;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国际交流处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及国际智力引进工作。主要职责包括: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及引进国外高端人才工作;负责国际交流政策及外事制度的制定;负责办理公派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手续;负责出国培训及智力引进项目的申报、执行、总结及成果奖励报批等工作;完成国际合作项目执行期间的涉外工作内容;负责国际合作基地及各级引智基地的管理工作;负责对外交流有关事务性文件的归档管理;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财务处负责管理财务工作。主要职责包括:负责有关财经政策、法规的宣传、贯彻与落实,起草各项财务规章制度;负责监督、管理财务收支活动,规范财经行为;负责原始单据审核、账务核算工作,充分发挥财务核算和监督的职能;负责对国有资产账面价值的核算,加强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性管理;负责采购招标组织、管理工作;负责对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;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;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行政处负责行政后勤、设备管理、设备档案管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。主要职责包括:负责行政后勤管理工作;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;负责物资管理工作;负责房产管理工作;负责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管理工作;负责职工集体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;负责设备管理工作;负责基建档案管理工作;负责消防安全工作;负责物业运行管理工作;负责职工食堂管理工作;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 

第四章 资产管理和使用

第十四条 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十五条 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十六条 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
第十七条 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
第十八条 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九条 本单位接受捐赠、资助,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必须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。

第二十条 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,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
第五章 信息公开

第二十一条 本单位按照《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》(鲁政办发[2010]73号)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
 1、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;

 2、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;

3、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

4、按照有关规定,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、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。

第六章 章程修改

第二十二条 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
(三)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;

(四)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;

(五)举办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三条 本单位章程的修订,由   所务会     提出意见,经举办单位审查后,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七章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二十四条 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二)合并、分立、解散;
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二十五条 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二十六条 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,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二十七条 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。

第八章 附则

第二十八条 本章程经 2015 年 6 月 25 日 所务会 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九条 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第三十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 所务会 。

第三十一条 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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